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考试内容的相关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详解:考生在进入考场时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包括: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练习册、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纸条等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考生在考试中带入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或快译通等电子设备的。以上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详解: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用抄袭手段,包括:对他人所答试题进行抄袭,或对个人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进行抄袭的;考生协助他人抄袭,包括:传纸条、书籍、笔记、,或者有意识协助他人偷看自己试卷答案的。以上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详解: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强行对他人试卷进行抄袭,包括:未经监考允许走出座位、观看他人试卷、强行拿走他人试卷进行抄袭等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详解:这里所涉及的通讯设备通常是指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如考生把手机带入考场,且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在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响声或有信息接收情况发生时,无论该生是否有接听、接收行为,被监考教师发现,取消该生本次考试成绩。此外,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传递物品,交换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条等行为,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详解:考生采取由他人使用伪造证件等方式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该生本次考试成绩。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详解:考生在考场中态度恶劣,故意销毁或撕毁考试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行为,按考试作弊论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详解:考生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他人姓名、准考号等信息,进行代考行为的,按作弊论处。
■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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